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享。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总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赌博人数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享,违法所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属代理,下属代理接受投注;(七)招募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开设赌场罪能否适用缓刑
开设赌场罪能否适用缓刑,需要根据具体判刑、具体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悔过表现来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不是累犯,犯罪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适用的刑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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