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放弃遗产的收费标准
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依据住房评估价格缴纳2%公证费。放弃继承的继承人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书面声明”,不用返回原籍。
二、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所需材料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医学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籍注销证明);
3、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有关部门复印的人事档案证明);
4、放弃的遗产的权利凭证(如房产证、存折等);如放弃的遗产是登记在被继承人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被继承人的结婚证;
5、声明书文本(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三、放弃遗产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2、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3、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4、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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