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时间是否为公司成立时间?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不是公司成立的时间。认缴出资的时间由公司股东协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东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二)全体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设立公司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额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缴纳出资额,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期限越长越好。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认购期限过长,合伙人会对公司的诚信和实力产生怀疑;企业应根据自身实力、经营规模和经营规划确定认缴期限,树立诚信意识。(2)注册资本可以“认缴不缴”,注册资本的“实收”可以改为“认缴”,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可以“认缴不实缴”。企业应当在承诺的出资期限内缴纳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在交易过程中,“只认不赔”会影响公司的诚信;监管部门将对企业进行抽查。如果企业不履行承诺,主管部门将依据《公司法》对其进行处罚,将其拉入“经营异常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甚至将其写入全国网络“黑名单”,导致“一次违法,各地限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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