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一直拖着不同意离的,女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女方可以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和起诉状以及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调解无效后,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会判决离婚。
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离婚的,女方可以在分居一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怎么处理
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坚决离婚的,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离婚的程序如下: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全文7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