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迟到的承诺合同还有效吗
时间:2023-08-18 10:34:34 1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承诺迟到,又称逾期承诺,是指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后才到达要约人。对于迟到的承诺的效力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对待:

第一,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迟延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则该承诺无效,只能被视为新要约。

所谓视为新要约,是指逾期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要约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就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只能将其视为一种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种新要约。当然对逾期承诺也不是一概否定的,如果对于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要约人仍愿意与之订立合同的,只要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自己将接受该逾期的承诺,则该项承诺仍会具有承诺效力,合同仍然能够成立。

第二,因其他原因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受要约人的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并且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未能及时到达要约人完全是出于意外,也就是说受要约人没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要约人应当及时将承诺逾期的情形通知受要约人,并且表明不接受该承诺。否则,视为该承诺已经被接受,承诺生效。

民法典的承诺的方式有哪些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内容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方式以通知为原则,以行为作出承诺为例外。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即为明示承诺方式,通知方式内容明确,不易发生歧义,容易证明,是采用最多的承诺方式。以行为承诺就是一种默示的承诺方式。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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