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汽车需要结合盗窃金额和盗窃时的情况来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产,金额大,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处罚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罚金额超过十年或无期徒刑,处罚金额超过十年或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产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30000元至500000元以上,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金额巨大的金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定金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当地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认可。第二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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