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是坦白还是自首,需要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1、若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属于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就属于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交代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属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他们的区别首先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坦白是被动归案;坦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还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
于某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和坦白的认定标准不同,对量刑的影响也不同。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坦白的,可以从轻,特殊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09年《意见》)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于某某案中,于某某在经谈话教育后即如实供述自己部分受贿事实,并在单位等待处置,可以视为自动投案。
然而,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部分罪行的行为尚不足以认定为自首。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本案中,于某某仅犯有受贿罪一罪,不存在针对部分犯罪认定为自首的情形。因此,如何认定“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颇为关键。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0年《意见》)第二部分“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规定,“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于某某仅如实供述了同种罪行中的60万元数额,低于未交代的90万元数额,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针对有观点认为,对90万元不认定为自首,但对60万元可认定为自首。笔者认为,自首作为量刑情节,是针对特定罪行而言,不能将数罪并罚情形下的自首认定规则适用到同种数罪情形的自首认定上。本案中,针对于某某仅犯有受贿罪一种罪行,自首只存在构成与不构成问题,不存在部分构成与部分不构成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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