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新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06-24 15:35:52 3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权质押新规定内容包括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方首次最低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次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等。

一、股份发行的相关内容有什么

股份发行的相关内容如下:

1、发行股份,实行公平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类股份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

2、同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3、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或者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1、股东姓名、住所;

2、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

3、各股东持有的股票编号;

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录其股票数量、编号和发行日期。

二、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条件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限制条件有:1、向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质押股权的,要经过半数的股东同意;2、股权质押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3、未与质权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质押的股权。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哪些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批准,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符合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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