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柴山、沙滩、池塘、芦苇池、经济林地、草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土地补偿标准是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人工,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是百万人口的城市,每亩征用蔬菜地,缴纳7000-元50万人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亩征用土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亩征用蔬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限额。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
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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