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附随义务和基本义务指的是什么
时间:2023-08-11 14:24:08 1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民法中附随义务和基本义务两者的意思如下:

1、附随义务,即在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

2、基本义务,即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民法典上的保密附随义务是指什么

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遵循,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合同关系为一种发展性过程,附随义务于各个阶段均可发生。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及附随义务之一般理论,民法典上的保密附随义务可分为三种:(1)先合同保密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有不泄霹或者正当使用的义务,若有违反,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履约中的保密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中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3)后合同保密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一方因合同关系知悉对方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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