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情节可以适当考虑从轻或减轻刑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在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时,如果被告具有自首情节,可以适当考虑从轻或减轻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刑法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罪如何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或者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在逃逸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或者其家属遭受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罪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者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大。
在司法审判中,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罪的刑罚通常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款。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者,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而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更严重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罪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犯罪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对于犯罪者会根据其自首情节和犯罪情节轻重进行刑罚的适当考虑。但同时也要意识到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者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大。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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