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3-05 08:40:43 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标权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将其因注册商标产生的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转让人保证自己是商标的所有人,说明在签约前曾向哪些人发放过何种类型的商标使用许可,以及原使用许可合同中对商标权所有人之义务的规定。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

一、注册商标如何才能让他人使用

双方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

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从内容上看,包括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和标示权等,其中专用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由该权利派生出来的。

商标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因此注册商标能够让他人使用。

二、商标独占许可与一般许可的区别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一种。又称商标专有使用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规定地域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后,不仅不得就同一注册商标于同一地域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种使用许可方式。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必须在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且要求双方当事人(许可方、被许可方)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商标一般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另一种方式。即商标权人(许可方)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两者均为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但两者有着原则上的区别: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不转移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而独占的使用权(专用权)转让给被许可方,独占许可合同签字生效后,商标权人(许可方)不能在同一地域再许可他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能在同一地域再使用该注册商标;而商二者都是商标取得注册的原则,我国实行以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与狭义上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不矛盾,但与广义上的使用在先原则的主要区别在于,取得注册取决于先申请注册还是先已使用。

三、取得商标的途径有哪些

(一)原始取得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是指商标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商标权。大多数的商标权都是通过原始取得的方式获得的。一般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主要是生产、孳息、没收、添附等。商标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因其所具有的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属性,致使其权利的产生方式与一般财产权的产生方式不同。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是通过有关部门授权,即商标申请人将其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核准,授予其商标权,从而使商标申请人成为该商标的第一个权利人。商标申请人可以是商标标识的设计人,也可以是以合法方式从商标设计人处获得标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以原权利人的权利为依据,通过权利转移的方式产生。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有四种:

1、通过商标权的转让获得权利

在商标权的价值得到广泛认可的今天,商标权的转让一般都是有偿的。

主要转让方式有:

(1)通过转让合同将商标权转让给受让方;

(2)企业破产、终止时,通过拍卖的方式获得该企业的商标权;

(3)以债权人身份获得债务人享有的商标权,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

2、通过继承或赠与等方式获得商标权

这是指商标所有人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将商标专用权移转给其合法的继承人或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3、因企业合并而获得商标权

企业合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十分常见,企业合并是将不同企业的资产加以整合,重新组成一个新的企业或使原某个企业的规模得到扩大。新的企业或变更后的企业将承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各项债权债务,其中包括商标权。

4、因其他合法根据而获得商标权

如因合伙而共有商标权等。

无论通过上述哪种方式继受取得商标权,都应符合法律有关商标权转让的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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