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社保大病保险最新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3-30 09:01:30 3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大学生、残疾人和低保人员。

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筹集,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4.5元,参保人员946557人。为方便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就医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不限病种范围,实行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大病保险应赔付的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因单次或多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额累计超过165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以下标准支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50%;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支付55%;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部分,支付60%;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部分,支付65%;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70%。支付额度累进结算,不设封顶线。

一、大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大连城乡居民医保普通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9000元,10种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嗜血细胞综合征4种非肿瘤性儿童血液病,淋巴瘤、神经母细胞瘤、骨及软组织肉瘤、肝母细胞瘤、肾母细胞瘤、视网膜母细胞瘤6种儿童实体肿瘤疾病)的患儿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9500元。保险有效期内,只扣减一次起付线,以后各次不再扣减起付线。

大病保险理赔部分包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大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政策规定的门诊治疗或异地就医治疗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即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为大病保险理赔部分。其中,被保险人符合异地转诊或急诊、急救备案手续,所发生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按90%计入年度个人负担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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