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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索权是票据债务人清偿后从持票人处取得的向其前手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取得代位权,其权利在责任程度、范围和内容上与持票人的权利相同,但其前手负有偿还义务,对票据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对再追索权人而言,当其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的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持票人如不履行此项义务,被追索人可以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清偿或被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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