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新政策来说,参保人员流动就业,若同时在两地以上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
1、凡按《改革方案》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职工,均应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1995年9月30日以前已离休、退休(职)人员不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档案。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企业代码、职工姓名、个人社会保险号码、参加工作时间、1995年9月30日前连续工龄、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的本人标准工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记账比例、记账金额、利息额、累计缴费月、历年累计储存额,历年累计个人缴费储存额、支付标准、月实际支付额等。4、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企业填报《职工养老保险情况登记表》,报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依据,崇高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1995年10月1日起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5、1995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或在本省境内调动、过去未建立个人账户以及外省调入本省的职工,由企业填报《职工养老保险情况登记表》,并于调入后一个月内报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依据,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职工调入之月起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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