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局调查缓刑就一定会被执行吗?
司法局调查并不是就意味着缓刑就一定会被执行,司法局调查是接受法院委托进行适用社区矫正审前调查。
司法局调查是因为法院认为有可能判处缓刑。但有调查不代表一定缓刑。如果经调查认定不宜社区矫正,或者法院之后认定不符合缓刑条件,就不会判处缓刑。
法律依据:《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
第四条社会调查评估小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应当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不得循私舞弊,不得索贿受贿,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参与社会调查的工作人员应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保守工作秘密,保护当事人隐私。
第五条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二、一般缓刑必须具备的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
缓刑的特点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这就决定了其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相反,如果是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重刑罚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未被列为缓刑适用的对象。至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罪行相对更轻,但由于管制刑本身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故并无适用缓刑的必要。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缓刑一般适用于交通肇事、责任事故、重婚、虐待、伤害、妨害公务、销赃等较为轻微的犯罪。对于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最关键的条件。也就是说,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情节恶劣,没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可能会再危害社会,也不能宣告缓刑。只有确认犯罪分子留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才能适用缓刑。至于如何判断确认犯罪分子不致再危害社会,则应着重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犯罪情节的轻重。这可从犯罪动机、目的是否卑鄙,手段是否恶劣,危害后果是否严重等加以考察。也就是说,从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两个方面统一评价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大小。
其二,犯罪人是否有悔罪表现。这可从犯罪后是否真诚认罪悔过,是否如实坦白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否积极退赃,是否检举揭发同伙的罪行等加以考察。也就是说,从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衡量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的大小。只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小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适用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缓刑并不是所有的按最分子都能执行的,也并非只要是那些最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提出缓刑请求就会被批准的。通常情形下,缓刑执行之前,会有一个司法局进行调查的程序,调查后会给出是否同意缓刑执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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