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走专利资料被判侵犯商业秘密
时间:2023-06-09 18:22:27 2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恩平市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多年前离职时,将公司高速自动化糊底纸袋机组专利技术资料带走,与广州一家公司合作生产该包装机械设备,造成某公司经营受损。警方2008年就立案侦办,历经6年反复,恩平市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决定对其处以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总经理离职与老东家抢单

刘某现年55岁,曾任恩平某公司总工程师、总经理、技术开发部经理。某公司老板司徒某1998年曾收购一项口袋糊底机产品的非专利技术,其后成立广州市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生产。2003年,司徒某取得该技术全部所有权,2004年在恩平与人合伙成立恩平某公司,并任命原在广州公司工作的刘某为恩平某公司总经理。2005年9月,刘某辞职。

2006年,刘某与广州市花都区某机械设备厂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刘某提供相关技术,由该厂提供厂房、设备、工商营业执照等,合作生产高速自动化糊底纸袋机组,利润及风险该厂占60%、刘某占40%。当年,恩平某公司与天津大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一单380万元产品销售合同,但之后某公司抢走该单,并按290万元价格销售产品。之后,某公司又帮刘某租赁广州市东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厂房生产该设备,刘某以东远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销售高速自动化糊底机纸袋机组,分别以233.8万元、218万元、235万元价格将产品销往广东佛山、福建龙岩等地。

辩称付出未得应有回报

经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恩平某公司的高速自动化糊底纸袋机组属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广州东远、某所制设备与恩平某产品总体实质相似。经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商业秘密涉嫌被侵犯,造成恩平某公司设备订单损失138万元。

在接受调查时,刘某承认离开公司时复制了一套技术资料,但认为其也有使用权。刘某在法庭上辩称,其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全身心投入设备改造、工艺改进,提高了设备的稳定性和市场占有率,但付出的劳动得不到某公司相应的回报,所以他认为,既然其设计的东西某公司不付费,自己也可以使用。同时,其在新公司对原设计进行了实质性的改进,为包装机械设备的技术进步做出一定贡献。刘某表示,其与某公司未签保密协议,没有获得保密费,某公司也没有明确告知哪些被界定为商业秘密。这些资料都是其亲自经手,也凝聚其付出的心血。

恩平市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某公司之间如因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不应采取违背某公司规章制度的方式侵犯某公司的权益。某公司对保守商业秘密有明确要求,刘某行为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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