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与典当合同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6-21 11:10:23 2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典当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典当行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设立。而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一般是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国有银行或外资银行。

2、权利性质不同。典当中的借款行为与担保行为共存,典当权以特殊担保物权的成立为前提。借款合同中的质押或抵押则是为主债权提供的担保,因而具有从属性。

一、个人借款反担保合同包含什么内容?

反担保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担保,与一般的担保有一定的区别,例如在担保人上、担保内容上、以及担保责任上的不同,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对其中的内容,您需要格外注意。个人借款反担保合同包括:担保债权、担保形式、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财产、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二、债权被担保的数额有哪些?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民法典》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民法典》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因此我国《民法典》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当事人不能对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设定抵押。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我国,有名合同主要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除了法律规定的这些有名合同可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无名合同也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1、用益物权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是主物权具有独立性,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而而担保物权则是从物权具有从属性,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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