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告人有哪些权利
时间:2023-06-22 18:41:02 4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一、审理前的准备的含义是什么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了使庭审顺利进行而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具体来说,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3)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4)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6)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存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前的准备主作是:

(1)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3)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4)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5)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6)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行政诉讼的审前准备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大同小异。

二、哪些人可以担任刑事诉讼辩护人

刑事诉讼中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有:1、律师;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民团体或者单位推荐的人员;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担任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讯问、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场。诉讼参与人有权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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