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况,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和调整比例。对于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在确定宽度时,必须严格把握;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充分体现从宽。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整比例时,应综合平衡调整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适应。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并从宽处罚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3对于从犯,应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从宽处罚,减少20个基准刑%~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50%上述或依法免除处罚。4对于自首情节,基准刑可以减少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上述或依法免除处罚。
故意伤害致死最高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起刑点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如果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则应当从轻甚至减轻处罚。
比如,仅仅是明知他人要实施伤害行为却为其提供作案工具,但本人并没有参与实施伤害行为的,则可以在六个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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