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人坐牢了应该怎样处理
时间:2023-07-24 17:40:27 3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欠钱人坐牢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债务。

欠债人坐牢了之后,如果到了双方约定好还债的日子,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家属来偿还。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债务,起诉还款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罪犯服刑执行刑罚,但依法还享有正常的民事权利,对于所欠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进行索要。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如何处理找不到欠钱人

找不到欠钱人债权人应:

1、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宣布送达法律文书,缺席判决;

2、债务人失踪不到两年的,可以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3、债务人失踪两年以上的,可以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申请失踪。申请失踪的主体应当是债务人的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失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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