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一、法律效力的范围
1、对人的效力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另一种是对其在中国领域外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对事的效力
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这种效力范围的意义在于:
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3、空间效力
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4、时间效力
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二、涉外离婚管辖问题是什么?
中国法院在确定中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时,兼采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当事人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又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为补充。中国法院对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均有管辖权。此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其定居国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或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涉外离婚案件,中国法院亦可受理。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抚养权管辖具体有哪些规定?
关于涉外离婚抚养权的管辖一般是适用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具体的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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