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犯罪是否下通缉令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可以下达通缉令,将经济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第二百六十六条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口音、行为习惯,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二、哪些机关可以发出通缉令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通缉令是为了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由相应主体发布的书面告示。只能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公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在其自侦案件的查处中,需要通缉被告人时,可在做出通缉决定后,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决定。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追捕。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义务协助追捕。通缉对象被抓获或通缉原因已消失时,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立即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三、红色通缉令的分类逮捕令、要求成员国引渡的在逃犯。它被公认为是一种可以进行临时拘留的国际证书。各国(地区)国际刑警组织国家(地区)中心局可据此通报立即逮捕在逃犯。无论哪个成员只要接到红色通缉令,都应立即布置警力予以查证;如发现被通缉人员的下落,就迅速组织逮捕行动,将其缉拿归案。这种执法合作通常是以“国际通报”这一渠道进行的。国际通报分为:红色通报、蓝色通报、绿色通报、黄色通报、黑色通报五种类型,它们都以通报的左上角国际刑警徽的颜色而得名。其中,红色通报俗称“红色通缉令”。通常情况下,“红色通缉令”上除了印有犯罪嫌疑人的大头照,还包括两大部分的主要内容:一是身份描述,如姓名、国籍、外貌特征等,有的还标明了指纹、护照或身份证件号码等;二是司法内容,主要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通缉的法律根据,包括案情摘要、同案犯、罪名、引用法律条款、刑期、执法时效和逮捕证、判决书等。红色通缉令的有效期是5年。期满之后没有抓到犯罪嫌疑人,可以再续5年,直到抓住为止。只要犯罪嫌疑人在逃,红色通缉令就会一直发挥作用。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可以下达通缉令,将经济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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