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股权持有方)向质权人(出资方)以其所持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质押后由质权人占有股权,并有权在出质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本质是双方以股权为担保的“质押式债务融资”。
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一、股权质押后出质人的权利
股权质押后,出质人享有的三个权力:
1、出质股权表决权。尽管股权登记发生了相应变更,然而我国并未要求股权质押需对股东名册一并加以变更,质押并不妨碍股东继续行使表决权。
2、新股优先认购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应当依据实缴比例行使,但《公司法》也允许股东通过章程等自治约定,允许未实缴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同理,这一权利是股东基于其特殊地位而享有的优先权,质权人作为非股东无法享有。
3、基于质物的请求权。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股权质押的步骤和申请登记文件
设定股权质押的步骤有:
1、要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2、要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前者在于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后者在于对外公示以确立质权人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需在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在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后,方可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
申请文件包括:《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或股份公司股票;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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