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申请书
近期,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酌情为其申请减刑,其中有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减刑规定。原因有:
1、此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态度好,服从法院判决,悔罪意识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主动配合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的教育与监管工作。
2、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主动回报社会,近年来给灾区捐款达到1.2万元。
3、积极支持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利用自己开办企业的优势,吸纳两名社区矫正对象到自己公司就业。
4、积极参与和支持社区各项公益活动,在南京文明城市期间能主动走上街头,担任文明劝导员。
5、所创办的企业对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有贡献,去年纳税147万余元。
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以上表现,司法所集体评议后决定为此人申请减刑,希望他以后继续好好表现。
社区服刑人员减刑的流程是什么
1、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将相关材料报送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2、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向地(市)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
3、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完毕后,作出是否同意减刑的决定。
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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