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
(二)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符合以上两条之一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可以办理正常退休。
一、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国家退休年龄是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
我国退休年龄规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可办理退休。
二、个体户退休年龄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其中,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号文件下发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女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根据本人申请,退休年龄可按50周岁执行。原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退休前进入企业工作的女职工,在企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对企业女职工的规定执行;不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即55周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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