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是指协议离婚。包括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由民政局颁发解除和在法院由法庭调解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作出离婚裁定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的法律结果都是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
实践中,我国人员流动情况非常突出,男女双方可能均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也是普遍现象,比如,男女双方户口分别在山东和河南,但人却分别在上海或深圳工作,一般来说,双方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只能回山东和河南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而其实协议离婚不仅仅是在民政局办理,也可以在一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办理。
如果双方符合了协议离婚的条件,而回户口所在地办理交通费用和时间成本较高的话,不如通过诉讼方式调解离婚,比如在上海或者深圳,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都设有速裁庭、简易法庭或称便民法庭,对此这类案件若文书齐全、操作得当,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诉讼费最低只为50元。法院出具的不是离婚证,而是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一经签订即产生同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民事调解书的效力要较离婚证更高,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内容,对方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在法院调解离婚是现代都市男女,尤其是户口不在就业地的男女的较好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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