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这四个环节,民事诉讼应该是一套的审判程序而不是审批程序。民事法庭直接对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诉讼请求的材料进行审核就行了,符合就受理,不符合就驳回,不需要有其他的审批程序。
海关行政诉讼的基本诉讼环节
海关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当然这三者并非每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都会出现,其中只有第一审程序是必经的,是全部审判程序的基础。
简单地说,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海关行政诉讼案件后审理该案适用的程序,由于根据法律规定海关行政诉讼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也就是应当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等阶段。
如果第一审中的当事人对第一审的裁判不服,依法提起上诉的,就使得案件进入第二审程序,也可称为上诉审程序或者终审程序。在第二审中,其审理不一定必须开庭,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第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属于终审裁决,不得再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就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抗诉或者人民法院自己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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