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将不良信用列入待执行的失信人员名单,将对公司的设立产生信用处罚的影响。如果只是募捐中出现问题,不会对公司的成立产生影响。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拟依法执行的失信人员名单的情况通知有关政府部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供参考,规章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失信的,给予信用处罚。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法院征信机构应当将被执行人名单上的信息记录在征信系统中。
国家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等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告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达到法定人数;(2)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设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组织;
(五)有公司住所。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受贿、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的,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执行期不满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不满五年的;(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大量个人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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