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持有
(1)落户申请书;
(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投靠人户籍为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经户籍警察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由户籍警察向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提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主任审核后,报分(县)公安局审批,打印准迁证发给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依照《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来上海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取得上海户籍: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上海市被聘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并对应专业和工种。
五、无违反国家和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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