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和责令退赔是两种不同的处理措施。追缴适用于无明确的被害人的抽象的法益,一般是上交国库;而责令退赔适用于有明确的被害人的具体被害人,包括违法所得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情形,以及违法所得的原物被转让或因案外人的侵权或损坏等情况。在被告人犯受贿罪的案件中,损害的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即职务的廉洁性,这是一种抽象的法益,无明确具体的被害人,因此,一般适用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追缴和责令退赔的性质不同。追缴是一种程序性的措施,根据第64条所体现的法理和表述方式来看,追缴只是对违法所得的暂时性处理措施,至于违法所得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还要根据违法所得的性质来决定。如果违法所得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返还”和“没收”才是违法所得的最终处理措施。而责令退赔是实体性措施,与追缴不同的是,责令退赔是对违法所得的最终处理措施。第二、追缴与责令退赔适用顺序不同。违法所得存在的情况,可以适用追缴,如果违法所得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那么只能适用退赔,但是责令退赔的适用情况不仅仅限于此,还包括违法所得的原物被转让或因案外人的侵权或损坏等情况。第三、追缴和退赔适用的对象不同。根据百度百科解释,追缴的意思是追查缴获,强令上交,退赔的意思是向原主退还或赔偿非法取得的财物等。由此可以看出,追缴适用于无明确的被害人的情形,一般是上交国库;退赔适用于有明确的被害人的情形。例如,在被告人犯受贿罪的案件中,损害的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即职务的廉洁性,这是一种抽象的法益,无明确具体的被害人,因此,一般适用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但是对于盗窃罪等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而言,要适用退赔,把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赃款赃物退赔给被害人。
追缴与责令退赔适用的范围
追缴与责令退赔是指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追缴是指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缴纳已经少缴的税款,并限期缴纳;责令退赔是指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并在一定期限内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缴与责令退赔适用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1. 纳税人故意不申报税款或者不缴税款;
2. 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款数额与实际应纳税额不符;
3. 纳税人擅自改变纳税方式或者转让税务登记;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税务登记;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申报或者变更税务申报;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或者少缴税款;
7. 纳税人违反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拒不执行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 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或者申请缓缴税款,经批准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9. 纳税人违反税务机关的行政许可规定,未取得税务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
10. 纳税人违反税务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拒绝、阻碍税务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因此,追缴与责令退赔适用于上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措施,以保障国家税收的权益。
追缴和责令退赔是税务机关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追缴是指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缴纳已经少缴的税款,并限期缴纳;责令退赔是指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并在一定期限内退还已缴纳的税款。这些措施适用于纳税人故意不申报税款或申报不实、擅自改变纳税方式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缴与责令退赔是税务机关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所采取的重要手段,对于违反规定的纳税人,应依法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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