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清算权益的司法救济方式有:
1、清算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救济权有哪些
股东救济权如下:
1、变更权,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思要求法院变更相关交易权利和义务的权利;
2、撤销权,股东要求法院撤销关联交易的权利;
3、无效确认权,股东单方面要求法院确认关联交易无效的权利;
4、代位权,当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怠于向关联方行使请求权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向关联方行使请求权。
股东对关联交易的救济权不经公司批准,可以根据股东自己的意思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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