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11月10日,江苏省如皋某职业教育学校法定代表人收到如皋市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后,懊脑不已:本以为车辆转让给了别人不会与自己再有任何瓜葛的,没料到还是会惹上这么一场官司。
2004年,因与他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该职业教育学校的小客车被债主王某转让给邵某,但一直未与学校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而学校则认为自己早已丧失了对该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相关权益,即使车辆发生事故也与自己不相干。
2005年7月,邵某驾驶的小客车在起步过程中,碰撞坐于汽车前的严女士,致严女士受伤。经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邵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严女士的伤情经鉴定,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2006年5月,多次索要救治费用未果的严女士向如皋法院起诉,要求邵某、王某和职业教育学校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8万余元。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邵某驾驶由王某转让给他的小客车,致严女士受伤,邵某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对严女士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无合法手续将扣取他人的车辆擅自出售给邵某,对邵某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职业教育学校一直未能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导致小客车滞留于王某手中,并被王某出售给邵某,有一定过错,对严女士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邵某赔偿严女士4.25万余元;职业教育学校赔偿严女士10645.05元。王某对邵某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更新:2006年11月13日点击次数: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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