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具体规定的调整范围包括两个方面:行政处罚的设定和行政处罚的实施。
1、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2、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权力设定行为规范的国家机关首次自主地规定何种行为是违法行为,并规定给予该种违法行为以何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设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一级国家机关,哪一类性质的国家机关有设定何种行政处罚的权利。
行政处罚的设定一般有三种情况:
(1)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直接授予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2)由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内容;
(3)由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
3、行政处罚的实施,是指依法实施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或者他组织,依照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法》解决了两个问题:
(1)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程序,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有效进行行政管理;
(2)在有效进行行政管理的同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处罚的滥用。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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