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确保债权没有过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约定的还款之日起计算。要准备好起诉状,欠条、催款通知等相关证据,向债务人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立案后,交纳诉讼费用,等待开庭。有条件的还可以调查对方的财产状况,查到有价值的财产,可以申请诉前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一、债权债务中存在互负债务吗
债权债务中存在互负债务。
(一)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经常引起争议的是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之间是否具有对价和牵连关系,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主给付义务,系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必须具有的固有义务;从给付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而发生,其目的在保障及促进满足债权人之给付利益,债权人可以诉请债务人履行。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债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另一方面,一方单纯违反从给付义务,但已经履行了主给付义务,另一方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过,如果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该从给付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和对价关系。
(二)原债务之延长或变形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对待给付的双方债务,还应该包括原给付义务之延长或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让与请求权、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后双方的恢复原状义务。虽然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双务合同之义务,但是其法律基础在于义务之间的牵连性,而原给付义务之延长或变形即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与另一方主给付义务之间并不丧失牵连性。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后双方恢复原状义务之间仍然存在着对价关系和牵连性,因此,此类情形下仍然能够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对债权债务几种不同情况的说明
如果欠债的人提出特定要求或者决定还款,那么时效也会停止计算。一旦欠债者停止还款,诉讼时效也会重新计算,因此欠债的人不能够钻三年诉讼时效的法律空子拖着不还款。根据规定,对这些未按期还款的借款,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对于没有按照原本约定好的时间还款的债务,按照规定欠债的人可以随时还款,债主也可以随时要求欠债着还款,但前提是必须给够欠债者一定的准备时间。债主可以因为欠债者拒绝归还钱财而起诉他,从欠债者拒绝还款的当日计算,有三年的诉讼时间。
(二)针对那些一时还款,一时不还,但又一直还不完的债务。诉讼的时效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停止计算时间。欠债人开始还款,诉讼时效也会停止计算,一旦他拒绝还款,诉讼时间也会同时开始计算,中断的时效是可以无限次的,但上述的情况都需要证据证明。欠债人是否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开始还款,需要实质证据的支撑。所以凡事都需要留足实际证据,方便自身权利的维护。
(三)如果债主一直没有催促欠债者,也没有作出任何关于他债权身份的行为。法律保护其债务关系20年。20年后,这笔债务不会再受法律保护。因此债权所有者应该自己注意时间,不要想着不着急就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一旦超过法律保护的时间,很多债务拖着拖着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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