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是十年,十年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该商标需要办理商标续展手续。按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如果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商标主管部门就可以注销其注册商标。
不过,为了合理保护注册商标,法律在规定商标续展注册制度的同时,对未及时办理续展注册的还规定了一定补救措施。《商标法》第46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这就是说,在宽展期满后注册商标被注册的一年之内,该商标仍受保护。这一规定避免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空子,抢注已被注销的商标,从而保证原商标使用人仍拥有采取法律措施补救的机会。如果你的商标被注销的时间还在一年内,应尽快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和办理注册手续,以便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
若在被注销后的一年内仍不采取上述补救措施,则完全丧失该商标专用权。特别是该商标一旦被他人注册,你就丧失该商标使用权,如若继续使用就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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