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人具有复印或复制病例资料的权限
时间:2023-07-19 04:20:30 3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患者出院之后,如果需要复制病历资料,以下人员可以到就医的医院医务部门复制:

(1)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因办理案件需要的公安、司法机关。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复制患者病历。

复制权侵害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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