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北京户口父母随迁政策如下:
1、亲生父亲或母亲为本市户口;
2、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不满18周岁的二胎子女(超生、非婚生除外);
3、已随母亲或父亲在外省市登记常住户口;
4、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
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共同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的,须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7、其他证件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深圳户口随迁办理材料
申请人所需材料
1、申请人户口本;
2、申请人身份证;
3、被投靠人户口簿;
4、被投靠人身份证;
5、结婚证。
注:申请人户口簿服务处所栏反映申请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委、办、局)工作人员的,提供无(失)业或离(辞)职证明。
随迁子女需要准备的基本材料
1、申请人户口本;
2、申请人身份证;
3、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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