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概念和构成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三种行为。
聚众赌博包括下列情形:(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等。
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俗称赌棍。
(三)、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行为不是为了或超出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的行为一定要赢得钱财,而是说其动机是为了不劳而获,即使客观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二、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并非任何参与赌博的人都构成赌博罪,只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人,才能构成赌博罪;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开设营业性质赌场的,即构成赌博罪。
(二)赌博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之中都存在欺骗的成分,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却又有区别: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自动交出财物,其主要特征在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赌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多数时候不是为了直接骗得财物,而是要引诱他人参加赌博,而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
对于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通过作弊(如在赌具中作手脚、出老千、采用黑话、暗语为号等)赢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则应构成诈骗罪。因为不是通过赌博的偶然性事实决定赌博结果,而是一方通过隐瞒真相骗得对方的赌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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