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国家财物罪的定罪和量刑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时间:2023-07-03 19:55:46 2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盗窃国家财物的定罪量刑如下:

1、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本人财物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并且是他人的公私财物。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本人财物不可能成为盗窃对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侵犯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但在个别情况下,本人财物也可能成为盗窃对象。例如,被告人李某,男,40岁,无业。1996年12月6日,李某花3500元人民币购买一辆三轮摩托车。同年12月26日,其友孙某提出借用李的三轮摩托车,当天晚上8时许,李把车开到孙家楼下,锁好车后把车钥匙交给孙某。当晚12时许,李又到孙家楼下,用备用钥匙打开车锁,将车骑走。次日,孙把丢车的情况告诉李,并表示要用3500元予以赔偿。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说:你要赔就赔吧。孙于1997年2、3月两次给付李赔车款共1300元。后孙发现李还在使用该车,遂故意问李是否又买了一辆车李谎称是向邻居借的,并在孙报案时将该车销赃,得款2000元。我们认为,本案行为人的秘密窃取行为是十分明显的,其后的欺骗行为只是为了掩盖其窃取行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的意图。本案李某将财物借与他人后自己又秘密窃取并索取赔偿金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关键在于本人财物是否能够成为盗窃对象。我们认为,在本人控制下的本人财物当然不能成为盗窃对象,但在他人控制下的本人财物则可以成为盗窃对象。因为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或本案中是借予)本人财物处在他人控制下,他人就产生了对该财物的保管责任,在保管期间财物丢损,属于保管不当,应负赔偿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他人虽然不是财物的所有人,却是财物的保管人。因而,如果财物所有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然后又进行索赔,实际上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应以盗窃罪论处。不仅窃回他人保管下的本人财物构成盗窃罪,而且窃回本人的借条,以此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也应视为盗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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