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少勤抢夺案
时间:2023-06-11 08:30:58 1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佛刑终字第367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少勤,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宁县赤坑镇,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宁县赤坑镇合坝下寨村8号。2003年10月31日因涉嫌抢夺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程文有(又名程西金),男,1974年1月7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宁县谭布镇,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宁县谭布镇古楼乡营顶村。2003年10月31日因涉嫌抢夺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郭世全,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宁县谭布镇,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宁县谭布镇坑头企山村25号。2003年10月31日因涉嫌抢夺被羁押,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12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廖肇洪,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宁县南街镇光辉一巷33号。2003年10月31日因涉嫌抢夺被羁押,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12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少勤、程文有、郭世全、廖肇洪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4月8日作出(2004)佛禅法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少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马少勤、程文有、郭世全、廖肇洪利用一辆车牌为粤W.Y0357的男装摩托车,在佛山市区内多次抢夺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马少勤参与抢夺5次,价值人民币4416.35元;被告人程文有参与抢夺3次,价值人民币4062.4元;被告人郭世全参与抢夺3次,价值人民币4004.95元;被告人廖肇洪参与抢夺1次,价值人民币1387.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9月4日凌晨,被告人郭世全驾驶摩托车搭着被告人程文有,在佛山市南海桂城军桥北侧佛山环卫机械厂侧路段,由程文有伸手抢得被害人杨培旦价值人民币2519.4元的CDMA浪潮8080手机1台。

2、9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马少勤驾驶摩托车搭着被告人郭世全,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深村钢材市场前马路,由郭世全伸手抢得被害人李梦寒价值人民币630元的摩托罗拉T190手机1台。

3、9月27日晚11时许,被告人马少勤驾驶摩托车搭着被告人廖肇洪,在佛山市禅城区文沙路海天食品有限公司门口附近,由廖肇洪伸手抢得被害人梁志红价值人民币1387.8元的诺基亚8310手机1台。

4、10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马少勤驾驶摩托车搭着被告人郭世全,在佛山市禅城区文沙路海天食品有限公司门口附近,由郭世全伸手抢得被害人谢柏荣价值人民币855.55元的TCL5288手机1台。

5、10月2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马少勤驾驶摩托车搭着被告人程文有,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中学后门路段,由程文有伸手抢得被害人邓万元挂价值人民币622元的诺基亚3310手机1台。

6、10月23日晚9时许,被告人马少勤驾驶摩托车搭着被告人程文有,在佛山市禅城区环市果房附近的大基斜波,由程文有伸手抢得被害人陈兵价值人民币921元的东信GE760手机1台。

2003年10月31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马少勤、廖肇洪抓获,并根据被告人马少勤提供的线索将被告人程文有、郭世全抓获。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1、被告人马少勤、程文有、郭世全、廖肇洪的供述和辨认现场笔录、照片;2、被害人谢柏荣、梁志江、李梦寒、邓尤元、陈兵、杨培旦等六人的报案陈述;3、抓获经过;4、估价鉴定结论书。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少勤、程文有、郭世全、廖肇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私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马少勤参与抢夺5次,价值人民币4416.35元;被告人程文有参与抢夺3次,价值人民币4062.4元;被告人郭世全参与抢夺3次,价值人民币4004.95元;被告人廖肇洪参与抢夺1次,价值人民币1387.8元,均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四被告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实施抢夺,其中被告人马少勤、程文有、郭世全还多次抢夺,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少勤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以被告人马少勤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被告人程文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被告人郭世全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被告人廖肇洪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马少勤以其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马少勤,原审被告人程文有、郭世全、廖肇洪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就上诉人马少勤上诉所提,经查,上诉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但在其被抓获之前,其罪行已被公安机关掌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不构成自首。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少勤,原审被告人程文有、郭世全、廖肇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原判根据各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并充分考虑上诉人马少勤的立功表现后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显刚

审判员奉芳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辉

全文2.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9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新时间:2024-01-11 14:30:08
查看有期徒刑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有期徒刑 最新知识
针对马少勤抢夺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马少勤抢夺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