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截止日的判定规则是: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截止日是犯罪经过后的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截止日是犯罪经过后的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截止日是犯罪经过后的十五年等。
追诉时效中断
所谓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一旦消失,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我国刑法典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追诉时效的中断以犯罪人在追诉期间内又犯罪为条件,至于又犯之罪性质如何,应受何种刑罚处罚,则非所问。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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