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联系
时间:2023-06-01 12:20:20 1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其本质区别是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而不当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比如甲捡到1万元钱后拒不返还失主,甲构成不当得利。

比如,张某一家都在外地打工,家中有住房两间,有段时间连日狂风暴雨,眼看房子就要倒塌,邻居李某见状,忙招呼家人将张某的房子固定住,李某的行为就是无因管理,是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进行的管理。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同为债所发生的原因,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适法的无因管理之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相互独立,不发生竞合,不当的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之法律关系究竟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还是不当得利的规定则需要分类讨论。希望你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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