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及以下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证书;(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高校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毕业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是否有犯罪记录等方面的鉴定和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前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教师资格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
郑州教师资格认定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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