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1、忠诚义务,即董事在管理和经营公司业务时,应毫无保留地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而努力,当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先,除规定外,董事应及时披露其在交易中的利益性质或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2、善意管理义务,即董事应诚信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履行普通人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
3、竞业禁止义务,即董事不得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力的业务,包括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作为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合伙人,利用公司为自己创造商机,配偶和家庭成员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离职后违反与公司禁止的协议。董事违反的,公司可以行使归入权。董事承担过失责任,当公司或股东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侵害人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原董事仍应依法履行董事职权。
再进一步看,董事会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的产生与改选对上市公司影响重大。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选往往涉及股东推荐意愿、候选人任职意向沟通、候选人提名与资格审查、正式提名程序、股东大会通知程序、股东大会选举程序等多个环节,这也恰恰解释了为什么众多上市公司董事会发生延期换届的原因。结合万科的具体情况而言,近一年来尤其是近几个月来,其股东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华润退出、深铁入局、恒大表决权委托等,在如此复杂的变局下如何改选出一个既能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又能满足公司经营长期稳定的董事会,客观上确实需要大量的沟通及协调工作。
在董事会延期换届的情形下,为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设定了原董事继续履行职责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因董事不能履职导致董事会难以形成相关决策,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经营运转的困境。因此,在现行《公司法》规定下,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由该等延期履职董事参与表决的董事会决议,也并不因此存在效力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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