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合同。利用合同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因为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时,由于用人单位手中有一份与被告签署的保密合同,合同已载明了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仅凭合同本身就能够证明被告已经知道特定的信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并且承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从而使用人单位的举证工作变得相对容易,胜诉的可能性随之增大。
1.企业应与哪些人员签订保密合同。
企业一般无须与全体人员订立保密合同,主要是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
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有可能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人,主要包括: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由于他们掌握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而容易引起竞争企业的特别注意。
(2)一般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因工作需要,他们可能了解部分重要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也不排除泄露秘密的可能性。
(3)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这些人往往掌握经营秘密,也是竞争企业注意的重点。
(4)财会人员。因为企业的财务状况包含有大量的不宜公开的信息。
(5)秘书人员。他们在参加会议、管理和传发文件等过程中,会接触到商业秘密。
(6)保安人员。
这类人员有机会在下班后或公休日、节假日趁别人不在时,研究、拍摄、复制有关的保密设备和文件。
签订保密合同需要注意些什么
签订的保密合同中需要具备下列内容:
1、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具体范围;
2、员工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确认;
3、员工任职期的界定;
4、员工在竞争企业任职、兼职活动的限制;
5、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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