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3月27日),本报关于大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消息见报后,一些市民打来电话希望进一步了解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为此记者进行了采访。《实施意见》共31条,核心内容为征收与补偿两部分。其中,征收部分,明确本市征收体制为市政府和区政府两级征收主体。市政府负责重大或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房屋征收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编制征收计划,统筹全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实施意见》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三级以上资质。征收范围内有仓储、工业用地的,应要求评估机构同时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和土地评估资质,或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土地评估资质的两家评估机构以联合体的方式申请评估。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市房屋征收部门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文广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土地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市、区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论证时,应邀请监察、审计部门参加。论证通过后,房屋征收部门受本级政府委托,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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