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犯失职罪被判缓刑
时间:2023-08-12 09:14:51 4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寻甸三元庄完小教师纵火案造成8名学生死亡

去年6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三元庄完小发生一场大火,该校的一名老师放火烧校舍,当场造成8名在校住宿小学生死亡。由于该校违规组织小学生上晚自习,学生住在危房里,其管理措施不完善导致了这次事故的发生。司法机关以该校校长余某犯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余某被寻甸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于1993年8月4日任三元庄完小校长,2002年4月至2002年6月9日,被告人余某违反寻甸县教育局和羊街镇教管会不准小学上晚自习的规定,组织小学生上晚自习,并在明知该校五凤楼系危房的情况下,仍然组织该校部分小学生在五凤楼内住宿,管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该校于2002年6月9日夜晚发生火灾,其中有8名小学生被大火烧死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规定,组织小学生上晚自习,在明知校舍存在危险,不具备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安排小学生住宿,学生住宿后,没有安排专人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也没有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所采取的管理措施不足以防止危险的发生,以致火灾发生后,8名小学生被火烧死的严重后果。余某的行为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身为三元庄完小的校长,违反规定,组织小学生上晚自习,在无寄宿条件的情况下,让部分小学生住校,虽有一定的管理措施,但对住校生无专人管理,无明文管理规定,致8名学生在火灾中丧生,被告人余某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告人余某应负刑事责任的原因是违反规定,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危害后果。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与被告人余某的行为特征不相吻合。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确实,但定性不准确。辩护人提出对小学生死亡的原因是因为另一名老师故意放火的行为所致,与余某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其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余某组织安排小学生上晚自习、住宿,主观愿望是善意的,违规没有主观上的恶意,且从事教育工作30余年,为寻甸县的教育事业曾作出过贡献。并对本案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感到悲痛,具有悔罪的表现。于是,法院以余某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犯国有企业失职罪就一定是失职罪吗

对于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既遂的犯罪分子,若情节严重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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