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结婚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婚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的,没有配偶;
3、当事人不得为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
4、当事人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本辖区常住户口;
6、申请人必须同时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结婚的条件是什么
1、不能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即重婚。
《民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构成重婚,其再缔结的婚姻无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2、当事人不存在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基于提高人口素质、避免遗传疾病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国民法典的通例。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因此,凡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应当是无效婚姻。我国许多地区长期流行所谓的“亲上加亲”的婚姻陋俗。特别是表兄妹结婚的在过去比较常见。这明显违反民法典,必须禁止。
3、当事人没有患禁止结婚的疾病。
我国《民法典》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应禁止结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目的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以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后代的健康。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未治愈者。
4、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是结婚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如果未达到婚龄的情况消失了,则其婚姻不认定为无效婚姻。
结婚要满足的条件,我国《民法典》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此时除了要满足积极条件外,还要同时满足消极条件,否则的话就不能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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