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苏州某地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在租住房内,不顾被害人王某的反抗,强行扯下被害人的衣裤,一个月内两次采用同样手段,试图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均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而未能得逞。本案于2009年11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不久,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构成强奸罪,属于犯罪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11月,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赴苏州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通过在苏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以及查看案件的主要证据材料后,确定辩护方向。2009年12月、2010年2月,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本律师提出对构成强奸罪罪名无异议,但是,从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能够证实系犯罪未遂,应当依照疑罪从无的思想,认定为犯罪中止,即强奸未能得逞的原因是由于被告人自己主动放弃、自动中止的。通过控辩双方的几轮激烈辩论,以及法庭的两次休庭和两次恢复法庭调查。在经过合议庭评议,以及该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基础上,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判处被告人两年有期徒刑的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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